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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2-09-05 08:48:07

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GS1系统是在商品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企业在不同的应用场合有时会采用不同类型的条码符号以承载不同的编码信息。小编总结了常见的几种商品条码注册符号,一起来看看一下彼此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吧~

EAN-13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13条码

EAN-13条码作为最常见的零售商品条码符号,常用于零售结算。一共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EAN-8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8条码

EAN-8条码在外观上与EAN-13条码略有区别,条码数字由13位缩减至8位,用于标识商品包装较小的商品。但是EAN-8条码的核心数据识别,与EAN-13条码保持一致。同样是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GS1-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也是GS1系统的一种条码符号。该条码具有“尺寸更小、信息量更大”、“可承载如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商品附加信息”等优势,可满足特小型产品、不定量产品、需要安全追溯管理的食品等商品的表示需求。

GS1-Databar条码共有多种类型,有事采用“条码+附加信息”的形式,例如条码+有效日期、批号等形式。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国际通用商品标记。第四条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部门设置的了条码办公室负大南共事吗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下列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推行使用商品条码:(一)包装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医疗保健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卫生纸、巾;(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六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证明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市条码办公室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材料后,经初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经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补充材料后办理。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经初审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条码系统成员费用。第八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拥有商品条码专用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申请复审。期满后不办理复审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商品条码。第十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地址、银行帐号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外商品条码,已经使用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条码办公室办理注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的申请手续。第十二条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印刷商品条码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市条码办公室审查认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认可证书》后,方可印制。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出厂使用。第十三条市条码办公室负责对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的质量进行抽检,并对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资质进行年检。第十四条在本市销售的商品,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条码办公室可以现场检查,发现商品条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盗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胶片;(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第十六条市条码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商品条码有效期已满未按规定申请复审继续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复审手续;逾期不补办复审手续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从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审查认可擅自印制商品条码或商品条码胶片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印刷的商品条码经抽检不合格交付使用典,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伪造、盗用商品条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单位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罚没收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监管网为每件产品赋予唯一的电子监管码,实现“一件一码”管理,将电子监管码对应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到数据库中,通过覆盖全国的无缝网络、支持数百万家企业数千万亿件产品的超大型数据库和专业化的客户服务中心,为政府从源头实现质量监管建立电子档案、对市场实现跟踪追溯、索证索票、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和缺陷产品召回提供了信息技术保障。最终建立了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电子监管链条,建立了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电子监管链条,为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提供了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

通过监管网,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可以迅速了解产品市场情况,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品牌推广,掌握物流信息;消费者可以借助短信、电话、网络以及终端设施等形式查询产品真实性和质量信息;监管执法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产品假冒违法的信息并迅速采取执法行动,对质量问题进行流程追溯和责任追究,对问题和缺陷产品进行及时准确的召回管理,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防伪原理:

1、唯一性系统赋予每一个产品一个唯一的防伪编码并标识于产品或包装上,如同每一个人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一样,产品可以被假冒复制但码却是唯一。

2、消费者便于识别和查询消费者无需学习专门的识别技巧,只需通过二维码扫描软件直接通过网络查询商品的真伪。

3、成本低数码防伪标签制作在需我们常见的不干胶、铜版纸和激光防伪标签上加印QR条码级即可。

4、使用的一次性对产品的每一枚防伪标识物在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一次。一经使用,刮开涂层或揭开表层,防伪标识物即可明显破坏,从而有别于未使用的其它防伪标识物。经授权的特殊产品或贵重物品,可通过系统服务中心的技术处理,在首次查询后不可以再次查询。

5、管理的统一性此防伪标识物可用于任何种类的商品上?利用遍布全国的电话网络?建立起全国性的防伪网络?随时监控、统一管理。

6、及时性每一个数码在每一次进行系统认证时,均会被系统记录下来认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认证的电话号码等。根据某件商品防伪数码被查询的次数,及查询号码的来源,就可以判断商品的真假,可以判断假冒商品所处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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