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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快递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2-15 08:51:57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每个消费者的健康及切身利益,关系相关企业的品牌口碑和美誉度,在全球化趋势不可逆转,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又同国际形象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日趋成熟并仍然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据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手机网民占比达96.3%,移动互联网主导地位强化;商务交易类应用保持高速增长。因而网购质量也成为近年来消费领域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当前消费者消费水平日益提升,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然而谈及质量,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的商品品质的检测相关知识及设备,通常无法直接辨别和判断商品质量的好坏,而只能通过品牌知名度、商品条码注册的规范程度、与同类竞争商品的价格高低比较、购买商品的商超店铺既往形成的口碑等等来进行大致判断。虽然不能简单凭借扫描商品条码直接判定出商品及企业信息真伪,然而商品条码却无时不刻不在为商品的质量保驾护航,在质量控制管理方面释放着它的巨大能量。

助力供应链物流标准化保障产品高效新鲜运达今年8月,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总体思路和目标中,明确指出要<从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切入,提高物流链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供应链各环节设施设备和信息数据的高效对接><建成并运行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肉菜、中药材、乳制品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达到80%,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通知》<鼓励商超利用gs1进行结算实现追溯功能,将产品追溯融入现有erp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可见,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商品条码作为追溯方案的可行性已被我国相关主管部门高度认可,并给予了相关政策支持。GS1系统在推动供应链物流标准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GS1系统的<箱码(sscc)>应用在未来一段时间将迎来空前应用黄金时期,供应链价值将在零售业更好地体现,极大地满足对物流效率、商品新鲜程度日益挑剔的消费者。

最佳追溯解决方案搞定食品安全难题随着全球追溯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追溯在<避免危害,明确责任,快速召回>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获得认可。追溯体系的建立能够实现在食品生产流通全程理清职责,明晰各参与方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于商品条码的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通过其成熟及系统的可扩展编码结构,可根据实际追溯需求增加批次号、序列号进行对商品的编码。同时,还能够利用商品条码对商品在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及零售等供应链各环节进程进行唯一标识、准确描述和详细记录,促使多方参与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交换和无缝共享,已逐渐成为全球食品安全追溯领域中技术最全面、认证最权威的追溯标准,实现了食品生产全过程跟踪与追溯的技术保障。

全球范围秒速锁定商品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商品条码是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全球唯一身份标识,相当于商品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不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哪个购物商超或网络平台,通过扫描商品条码,都可从超市系统或企业管理数据库中,在茫茫的商品海洋中快速查找到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商、规格、数量、价格、生产日期、防伪信息等,商品条码相当于进入数据库的<关键字索引>。这就避免了因搜索关键字与后台信息的不匹配导致的搜索效率低下,可以说,因为有了商品条码,能够做到秒速确定问题商品,为后续的问题解决争取了时间,有效避免了问题商品范围持续蔓延。

形成庞大<源数据>资源服务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当前成为各行业数据空前庞大,当消费者面对同一种商品多种销售渠道的多重信息,难免会产生困惑:到底哪种描述是最接近商品本身呢?商品网购界面的信息与实际购买的商品信息不一致,造成了<卖家秀>和<买家秀>的落差,也成为消费者网购体验差,投诉产生的重灾区。经销企业因为要考虑销售效益,难免会对商品的功用、效果等信息有夸大、美化的成分,导致信息<失真>。这时消费者如果产生质疑,如果能有来自生产厂商的一手真实信息,则能理智地对商品进行重新认知判断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有效地避免网购单纯看销售界面,内心期待太高导致的严重心理落差,减少网购纠纷。这里所说的来自生产厂商的一手信息,可以通过该商品条码来获取,即<源数据>,这部分信息由商品条码的注册企业(多为生产厂商)通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数据平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自主通报和维护,具有来源可靠、权威专业、准确及时、全球通用等特点。该平台对接了国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相当程度上有利于我国质量信用信息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利于我国零售领域形成<诚信为基,质量至上>的良好风尚。

二维码的规范化国际化助力跨境贸易良好发展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二维码这个酷似<黑白马赛克>的编码技术进入公众消费视野,商品上印制的二维码也日益多样化。近日,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牵头起草,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商品二维码》国家标准(GB/T33993-2017)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商品二维码的数据结构分类,每种分类都兼容现有商品条码的全部信息,因而实现了商品的二维码全球唯一标识,促进了我国二维码编码标识的规范化、国际化。在当前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解决了商品上的二维码标识无法实现国际互通的尴尬局面,同时实现了与二维码追溯、企业营销、防伪、线上线下互动等多种功能的结合,满足了不同行业、不同应用以及社会大众对商品二维码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推动了我国二维码发展存在的碎片化、安全隐患、互不兼容等问题的有效解决。未来,商品二维码应用的标准化程度也将成为消费者判断商品品质的权重之一。

条码与质量在本质上可以说毫无关系,然而在实际生产、生活、消费中却无时不刻都在联系着。随着我国对商品编码标识标准化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物联网与自动识别技术发展的应用辐射范围更广,数据信息技术将渗透到商品零售的每个环节,条码与质量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未来,以商品条码为基础编码标识技术还将带给人们更多惊喜。

为什么要申请条形码呢?

商品条码注册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后,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

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

2.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自己注册的商标。

3)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缴纳会费。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注册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应用,加快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二维码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引导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第五条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品条码申请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备案和使用管理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商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不得使用店内条码。第九条生产经营者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销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与印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编制商品条码,也可以委托自治区编码机构编制。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商品条码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二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为不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印制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子公司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可以在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五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境外生产者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营者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该生产者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自治区编码机构报备商品条码的境外注册证明文件等信息。自治区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七条销售者对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商品条码在境外注册的,应当查验其境外注册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商品条码,未在产品标识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违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违规企业拒不履行编码信息通报、境外注册证明文件报备或者有关查验义务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处所收取费用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注册不可以自己任意编写,需要申请。

条形码的申请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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