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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产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09-05 08:01:09

所谓二维条码,简单地说就是将一维条码存储信息的方式在二维空间上扩展,从而存储更多的信息,从一维条码对物品的标识转为二维条码对物品的描述。一维条码二维条码使用二维条码可以解决如下问题:(1)、表示包括汉字、照片、指纹、签字在内的小型数据文件;(2)、在有限的面积上表示大量信息;(3)、对物品进行精确描述;(4)、防止各种证件、卡片及单证的仿造;(5)、在远离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实现数据采集。美国Symbol公司1991年正式推出的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目前已成为通用的国际标准。

PDF417二维条码具有如下的技术特点:

(1)信息容量大:PDF417条码可容纳1850个大写字母或2710个数字或1108个字节,比普通条码信息容量约高几十倍。

(2)编码范围广:该条码可以把图片、声音、文字、签字、指纹等可以数字化的信息进行编码,用条码表示出来。

(3)容错能力强:该条码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纠错理论和技术,可以有效防止译码错误,提高译码速度复原受损信息。

(4)译码可靠性高:它比普通条码译码错误率百万分之二要低得多,误码率不超过千万分之一。

(5)保密性、防伪性好:它具有多重防伪特性,其信息按密码格式编码,采用软件加密,并可以利用所包含的信息如指纹、图片等进行防伪。另外,还可以采用隐形条码防伪。

(6)易制作,持久耐用:条码可以印在各种载体上,可以使用多种印刷技术,条码阅读不需要物理接触,不受读取次数限制。

(7)成本低:它的成本远远低于磁带等存储介质,在网络连通情况不好时,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把大量信息的二维条码传送给对方。

(8)条码符号形状、尺寸大小比例可变:在保持条码所表示的信息两不变的情况下,PDF417条码的形状、尺寸和大小可以根据载体面积、业务需要和美工设计进行调整。

商品条码印刷品的质量就象商品本身的质量一样影响着销售,合格的条码符号是POS系统实行自动化管理的必要保证。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对印刷企业实行条码标志印刷资格认可制度,并对试印刷与正式印刷之试品及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条码印刷品质量。但是,这之后的情况容易忽视,有一部分商品条码在印刷企业印刷之后,经检验为合格品,而在系统成员使用过程中以及流通到商家手中之后,却成为不合格品,应引起系统成员的重视。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商品外形设计不正确常见的是饮料,尤其是聚脂瓶装饮料,外形凸凹小平,而条码符号通常印刷在塑料标签上,标签粘贴在瓶子上后,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凸凹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这种情况,应在设计瓶子外形的时候,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

部分袋装商品,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之后,发生变形、皱折,仍然无法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设计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入内容物之后,观察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符号。

部分盒装商品,包装盒平铺时检验条码符号合格,但是当纸盒折叠好之后,却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这应该在设计条码位置时充分考虑。

为追求商品上档升级,很大部分商品套上了热收缩膜,也有因此而造成条码不合格的情况。热收缩膜受热收缩之后,在商品的角上无法收缩平整,形成皱折,在此位置的条码符号无法正确识读.

有些商品,尤其是儿童商品,在热收缩膜与商品之间放上标记,小玩具等,以吸引顾客,常见的是泡泡糖放立体水晶胶,常将条码符号部分甚至全部遮掩,造成无法识读。

商品上再标注其它内容造成条码不合格常见的是食品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错误地标注到条码符号上。盒装食品使用移印油墨,用手工印码机进行标注,有的盒子上条码位置设计在与标注日期位置相对应的另一面,而移印油墨印上后变干需要一段时间,快干性油墨需2~5秒,慢干性油墨用5秒以上。当标注日期后推放盒子时,未干的油墨就会污染另一个盒子上的条码符号,堆放多少污染多少,形成污点,无法正确识读,这应在设计条码位置时予以重视。

特殊商品速冻食品,如冰淇淋等,经冷藏后取出时,其表面由于低温凝结了一层薄冰块,全部或部分盖住了条码符号,致使无法正确识读。这类商品是季节性的、短期的,宜采用店内码。

总之,要保证条码印刷品的质量,不仅要对条码的印刷过程进行控制,还要对条码印刷品的使用过程予以控制,只有对条码的印刷直到携带条码符号的商品经过POS系统销售出去这一整个过程进行关注,才能有效地促进条码质量的提高。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

(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

(3)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

(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

(5)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

(6)商品更新鲜;

(7)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8)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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