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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手机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3-11-18 08:36:58

市政路灯对于城市交通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怎样管理这些路灯,让它自动根据光线的黑暗自动自我调节,这样不但能够更能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也给管理上带来不少便利!如今这一想象将会变成现实,我市有望实现智能监控城市照明系统,感应明暗自动开关。市城管局照明处近日发布公告,将在我市开展智能化城市照明物联网管理系统建设试点,首批将改造2000盏路灯。

今后,我市有望实现智能监控城市照明系统,根据昼夜长短或路面明暗灵活调整路灯开关和亮度,不但减少用电成本及维修费用,也将大大增加技术的商业应用发展。智能化城市照明物联网管理系统,将是一个利用网络、计算机软件、产品条形码办理识别等综合技术,将现有城市照明监控系统、GPS调度系统、天网视频系统、业务考核系统、材料管理系统全部整合的综合项目。系统对路灯的控制可以精确到每一盏灯,对景观灯则可以控制到配电箱。开关灯时间由几种方式共同确定。

首先按照我市的经纬度计算出全年日出日落时间、全年标准开关灯时间;另外在监控中心及市区设置若干照度检测点,根据天然光照度自动向值班人员提示当天开关灯时间;监控中心可以人工在管理系统中设置开关灯时间,也可以在检修时控制所有或任意指定路灯的开关。这是我市建设智慧城市、发展物联网产业的一个重要体现。新型智能路灯照明系统将对我市照明实时监控,进行自动巡检预警、报警及故障灯具的快速处理。在新系统中,对所有的路灯分别进行编码、然后使用条码来进行管理,每个路灯都将有不同的“身份证”。

工作人员用PDA手持终端扫描读取,就可以通过灯杆、配电箱、监控终端等照明设施上张贴的条形码或二维码,就可以知道该路灯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将当前的维护信息自动录入系统及数据更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商品产品条形码办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形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变更手续)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承印)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第十六条(行政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每种产品条形码办理标签都是一件独立的、设计完整的作品,而不仅仅是一些不同技术和设计方式的简单堆砌。它由原材料、防伪技术、印刷工艺、油墨等专家设计工作组共同完成,绝对不是个人成果。虽然我们不能阻止假冒伪造行为,但如果采用难以模仿的高超技术,并向消费者宣传识别真假产品的知识,即可起到遏制造假的作用。因此,防伪不干胶标签应遵守一定的设计原则:

①选择一种即使被复制也可看出明显差别的特殊设计;

②选用一种伪造困难,且投资昂贵的生产方法;

③充分利用消费者已经掌握的或易于学习的识别真伪的方法来完善防伪设计。

条形码申请的好处:源数据服务商品产品条形码办理全面升级,源数据服务较可靠。1、数据全网一体化(数据共享)2、移动端信息导航(条码微站)3、全球数据对接(GDSN)4、数据标准化管理(数据服务工作室)5、产品质量追溯(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

条形码申请条件:1、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自己注册的商标;3、条形码申请必须要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交纳会费;4、凡生产下列商品的企业适宜申请。如:食品,饮料,土特产,化妆品,牙膏等日用品;胶卷、空白磁带,生活用纸,玩具,钟表等日杂品。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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