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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矿泉水条形码申请流程介绍

作者: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时间:2024-01-06 08:57:23

1.印字头的清洁

为最主要也是经常性的保养,首先将棉花(或棉球等含有较少棉屑且不粗糙的清洁工具),沾上少量酒精,将印字头打以“单向”擦拭印字头上的加热线,所擦拭的次数以将沾在印字头的碳粉擦拭干净为主,之后反复确认擦拭两次即可(约在列印完一卷纸张后,做一次保养)。

2.感应器的清洁

主要目的为能让机器正常运作去正确的抓取纸张的间距和侦测碳带的安全等,长时间若不作清洁保养,感应器上会沉积散布在空气中的灰尘,久了之后将感应器的光源感受覆盖到一定程度时,机器就会有故障的动作产生,所以请使用不会含任何成分的空气压瓶,其喷拭的多寡以机器所处的工作环境去评判(约在一个月,做一次保养)。

3.纸张碳带路径和各部关节清洁保养和润滑

于安装纸张和碳带的路径做拭清洁,以让纸张和碳带能运作的更加平顺,在各个可以转动的关节或滚上查看并清洁附着在上面的积物,以润滑油润滑各机件即可(约在三个月,做一次保养)。

碳带的回收轴和安装轴保养后还要将每个”轴的力做重新的调整,以防止打皱等情形发生,所以不建议客户自行做清洁保养(约在三个月,做一次保养)

2.如何延续产品条形码办理机的寿命

1.正确的操作:使用者的操作是否正确,对条码使用寿命的长短有很大的影响,如温度压力等机器设定及应用。

2.落实的保养:是否依使用情况落实一般保养,且保养动作是否正确(包含使用保养的器具和方法),以及定期的专业保养调校是否完整,上述几点均影响条码机使用寿命。

3.环境的因素:机器在不使用时请关闭电源,能让机器尽量保持在低温,在开关电源时最好能相隔5~10分钟,尽量选择摆放在较干净的环境。若能符合以上条件,机器寿命的延续至少在5%以上。

目的通过利用二维产品条形码办理PDF417的数据加密的信息防伪功能,以及防伪油墨的材料防伪功能,采用防伪油墨印制烟草准运证的防伪图案及防伪标识,并将烟草准运证上的特征信息制成二维条码并打印在烟草准运证上,可以提高并加强烟草专卖证和烟草准运证的综合防伪能力,提高烟草专卖局的办公效率和管理质量,强化烟草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烟草专卖行业的现代化管理。

问题及现状目前我国烟草专卖行业的准运证和专卖许可证存在的问题是:防伪措施少,容易被涂改和伪造;同时由于各烟草专卖点分散在全国各地,地区分布广,不利于现代化的管理。解决的方法利用数字加密二维条码技术,对烟草准运证和烟草专卖证进行防伪识别和管理,达到防伪造、防涂改和强化烟草专卖业务的目的。该系统包括加密二维条码生成系统和二维条码数据识别管理系统。

一、加密二维条码的生成1、将准运证或专卖证上的固有系统和特征信息数据化,形成原始数据,如: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专卖许可单位、准运许可单位等。2、将原始信息数据采用ARGOX公司开发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运算,将原始数据变为加密数据。3、利用二维条码生成软件将加密数据自动转化为二维条码,并通过打印机在打印许可证的同时自动将生成的二维条码打印到许可证上,并对打印的原始数据信息进行自动记录和管理。

二、加密二维条码数据识别管理系统1、利用二维条码读码器,通过解密运算进行自动阅读、识别与判别真伪。2、利用二维条码读码器,实现数据信息的自动录入,并可对阅读后的数据信息进行自动记录和管理统计,实现办公管理的自动化。3、通过二维条码,各省市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下属的烟草专卖点和准运单位进行统计和专门管理,防止假烟进入烟草市场。

三、特点及意义1、本方案采用的算法为ARGOX公司自行研究开发,加密强度大,可靠性高,关键的密钥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控制,非授权人无法伪造。2、由于加密二维条码的结构直接来自证件的内在信息,因此,加密二维条码一旦形成,证件本身就不能做任何更改,确保证件被涂改之后是无效的。3、由于加密二维条码包含了证件中的大量的内在数据信息,且有专门的读写设备,二维条码中的数据可以自动录入到计算机,因此可充分利用这些条件,对烟草专卖和准运证以及烟草专卖点进行统一数据管理,防止和杜绝假烟进入烟草市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产品条形码办理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着减少商品包装成本、装潢美观大方和易于扫描识读的原则,商品产品条形码办理标识主要设计成以下三种形式:

(1)直接印刷在商品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如烟、酒、饮料、食品、日用化工产品、药品等,利用大批量连续印刷的方法把条码标识和标签原图案同时印成,具有方便、美观、不增加印刷费用等优点。

(2)制成挂牌悬挂在商品上。如眼镜、手工艺品、珠宝手饰、服装等,在没有印刷条码标识位置的情况下,将条码打印在挂牌上再分挂在商品上。

(3)制成不干胶标签粘贴在商品上。如化妆品、油脂制品、家用电器等将条码与装潢图案印在不干胶上粘贴在商品上。一些产品的老包装因不带条码标识,为了减少浪费,也可将带条码的不干胶粘贴在老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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