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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条形码申请
在使用条码打印软件设计及打印标签时,有时我们把打印任务提交给打印机,打印机半天才打印出来,打印速度比较慢,那么在怀仁条形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更改打印速度呢?具体操作如下:
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文档设置"按钮,弹出文档设置对话框,在文档设置-纸张-打印机纸张/打印机下拉列表中,选择所需的打印机,之后点击属性。弹出所选打印机的打印首选项,在打印首选项里面点击"选项"框,默认的是使用当前打印机设置(U),取消使用当前打印机设置(U)前面的复选框,就可以手动设置打印机的打印速度及深度。
除了在条码打印软件设置打印速度之外,还可以通过点击电脑上的开始-设备和打印机,在设备和打印机界面找到所需的打印机,在打印机上右击-打印首选项,弹出打印机首选项界面。然后在打印机首选项界面点击"选项"框,在选项框里面继续设置,方法如上:以上两种方法都可以调整打印机的打印速度,打印速度越慢,打印质量越好。条码打印软件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打印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打印软件官网查询相应的教程。
条形码是由条和空规则排列的字符标记,条和空的排列可以表达不同的信息,因而条形码可以作为信息的一种载体,条形码可以用专门的条码设备识读,而后将识别的信息载入到计算机系统。通常每一件商品的条形码都是唯一的,因而商品的溯源管理可以利用条形码的唯一性来实现。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最有用的一种主动辨认技术。
条形码技术优势:
1.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比较,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完成"即时数据输入"。
2.正确率高,可靠性高:选用条形码技能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3.收集信息量大:运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收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能够带着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必定的主动纠错才能。
4.灵敏有用:条形码标识既能够作为一种辨认手法独自运用,也能够和有关辨认设备组成一个体系完成主动化辨认,还能够和其他操控设备联接起来完成主动化办理。
条形码由条(黑条)和空(白条)组成,两者宽度和反射率都不一样。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宣布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聚集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
所以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一样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扩大整形电路.白条、黑条的宽度不一样,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一样。
条形码技术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条码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的改善传统仓库管理的弊端和漏洞;钢铁行业条码应用解决方案,具备着极大的优势,避免了手工输入,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使用方便灵活;
条码管理之轮胎行业生产和物流解决方案,大大提高入库、出库、验货、盘点、补货等工作的效率,推动轮胎企业信息化建设;条码技术在备件物流中心的应用,利用条码和无线网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条码也大大减低误操作的可能,促进了工作流的改进。
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条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十大影响。条形码标志是专供计算机识读的商品信息。我国从最初引进并在少数商品上使用,到今天出现在繁多的商品上,只经过了七、八年时间。条码迅速普及的原因,除了条码技术是现代化商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之外,还因为条码标志对商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装潢作用。笔者在此谈谈条码标志对商品包装装潢效果的影响。
一、使商品包装装潢增加了时代感追逐时代潮流,是大众消费心理的一种表现。由于条码标志是一种带有强烈时代感的图形符号,它在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应用,无疑成了这些消费群体青睐的对象。
二、适应消费者好奇心理好奇心理人皆有之。带有条码标志的商品最初出现在市面上时,曾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好奇,消费者在好奇心驱使下产生购买动机,从而使这些商品顺利地打开销路,占领市场。
三、适应消费者的“择视心理”在日常生活中众多事物中,人们的目光总是最先看见那些熟悉,最容易识别的东西。这些东西最容易引发人们的兴趣与冲动,关注与反馈,亲近感和愉悦感,这就是“择视心理”在起支配作用。在琳琅满目的商品海洋里,带条码标志的商品总是比不带条码标志的商品销得快,也是“择视心理”的作用。
四、独特的表现个性与装潢图案形成鲜明的审美对比条码标志图形符号以它齐整一致、疏密均衡、单色而不显得单调的外观在色彩艳丽的包装装潢氛围中显得更为引人注目。这种线条与画面的和谐令消费者看后感到赏心悦目,百看不厌。
五、为包装装潢增加了知识趣味热爱学习,不断获得各种知识是人类的天性。条码标志应用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面后,客观上起到了传播知识的作用。不少的消费者从接触带条码标志的包装品开始,知道了电子计算机在商业上的用途,知道了超级商场,知道了信息处理。所有这些,使带条码的包装装潢也显得“趣味盎然”。
六、为装潢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条码标志应用在包装装潢上的效果,容易使人联想到人在大自然环境里漫游时,常常因发现一鳞半爪,一片枝叶的小东西驻足沉思的情形。条码标志虽小,但它在包装装潢上又增加了一个令人注目的内容。条码标志的增加,也为包装装潢花色品种的不断推陈出新,装潢构图的韵味设计、色调运用的视觉效果,汉字、字母、图案的交错呼应等方法的运用提供了新的表现方法。
七、使人朦胧地联想到人们喜爱的某些美好事物从条码标志联想到某些美好事物也许只是消费者见到带条码标志的包装装潢时脑海中的一个闪念,一个刹那,一个思维的截面,是脑海中的朦胧反射。看到条码标志时,消费者容易在脑海中朦胧地和人类的直率、正义、朴素、智慧、平稳、含蓄、严谨、精致、时髦、现代这些品质、情操相连系。
八、使包装装潢的设计有了更多的设计思路搞过包装装潢的人都有这样一个体会,包装装潢作品不能搞得太花俏,也不能搞得太平淡。所以,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设计就成了包装装潢工作追求的目标。而条码标志图形在装潢中的参与,使装潢设计的方案得到延伸。由于条码标志从美学效果上看,不媚俗、不平淡,为整体装潢效果增色不少,设计工作者在整体构思设计、色块效果对比、内容安排平衡、冷暖参差晖映等方面的技巧运用上思路更宽。
九、符合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快节奏的特点快的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条码标志无论是在实际技术用途的信息传递中,还是用在包装装潢上给消费者的心理感觉,都是迅速的,快捷的。条码标志从图形上看。其齐整一律、疏密呼应、均衡平稳、紧凑有序的内涵表现完全与现代生活的高效率,快节奏相适应。
十、使包装装潢更符合“简、明、精、新”的现代艺术精神。
评价一个事物是否符合现代艺术精神的标准只能是艺术法则和艺术规律自身。条码标志图形的齐整划一和条符之间有序排列的效果使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完全符合简捷、明快、精致、新颖的现代艺术精神。条码标志虽然不是主观设计的艺术品,但它在客观效果上却好象是经过艺术大师的艺术构思和艺术概括而成的艺术作品,再加上装潢图案的衬托,其现代风格更为突出。商品的包装也因为增加了条码标志图形,显得更为美观,内容更为丰富。可以说,条码图形和商品包装装潢两者是“相得益彰”。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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