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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条形码申请
内蒙古条形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
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条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码技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可靠准确。有资料可查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一个错误,而条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一个错误。如果加上校验为位出错率是千万分之一。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码,做同样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3.经济便宜。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相比较,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长低。
4.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6.设备简单。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无需专门训练。
7.易于制作。可印刷,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固定资产管理为什么要引入条码
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地点分散的特点,即使在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固定资产标签的制定、填写或打印、粘贴、资产状态的跟踪,盘点等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变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依然是手工和计算机管理相结合。因此,需要引入条码来有效解决固定资产数据分散采集输入的瓶颈难题,这样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功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
如何把条码引入固定资产管理?
1)打印固定资产条码标签
取消手工书写或普通打印机打印的固定资产标签。在原有固定资产编码的基础上,用条码符号把固定资产编号表现出来,使用专用的条码打印机打印出特殊介质的固定资产标签。
专业的条码打印机可以打印PET、PVC等薄膜类特殊介质,因此可以选用防水、防油污、防撕裂的PET标签纸,保证固定资产标签长期保存和清晰。
2)将带有条码信息的标签粘贴在固定资产上
3)使用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进行固定资产现场管理
固定资产分布在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场所,进行固定资产的跟踪和盘点必须到每个现场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此时给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备带有条码扫描功能的手持数据终端,可以进行现场的数据采集、信息录入包括状态的改变,使用部门的改变和其他备注信息。
同时在现场也可查询相关信息,在此之前会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下载手持终端中。
4)数据的上传与同步
将现场采集的数据上传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自动更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也可以将系统中更新已后的数据下载到手持终端中,以便在现场进行查询和调用。
【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的特点和优势】
以实物管理为基础,以条码技术的应用为特点。
通过先进的条码技术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转移、盘点、清理到报废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结合资产分类统计等报表真正实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为企业中的每一个实物都赋予一个唯一的条码标识:
1)在手持数据终端蜻蜓点水般地扫过该条码标识后,即对该条码进行解读,准确识别每一个实物。
2)经识别的实物详细信息储存并转入到计算机中,准确地完成对该实物的盘点工作
3)自动纠错实时报警功能,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人工盘点时,难以避免的错盘、漏盘、重盘现象确保了基层实物统计时第一手数据资料的完全真实和可靠性。
具有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功能
易耗品具有单价低、使用数量大、有一定数量库存要求等特点。对低值易耗品的有效管理将大幅度削减办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随着企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各种资讯类产品的管理需求也将日益突现。因此,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把低值易耗品和资讯类产品的管理纳入解决方案中,满足企业对各类资材的实现全面管理的需求。
自动计提折旧
除了固定资产日常繁杂的管理、统计、核对等工作,VCANS固定资产管理条码解决方案还提供了自动计提折旧的功能。
【效益评估】
1)提高资产管理的速度和准确性,使各种资产管理能真正落到实处。
2)轻松管理固定资产,在办公室的方寸之中就能掌控全方位固定资产信息,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支出。
3)为企业资产评估、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上可能造成的隐患。
4)推动企业资产重置、重组、融资、上市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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