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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条形码申请

鹤岗条形码申请

条形码是数字和字母的直观表示形式,可以通过基于激光或摄像头的系统轻松,快速,准确地进行扫描。鹤岗条形码中较常见的编码之一是全球贸易识别码(GTIN),有时也称为UPC或EAN,但是任何GS1标识符都可以条形码的形式捕获,GS1条码是获得全球认可的条码,在供应链中起着关键作用,使组织能够在产品在整个供应链和全球范围内移动时对其进行识别,跟踪和追踪。每天在全球范围内扫描过60亿条GS1条形码。

企业标准申请备案服务什么是条码商品身份证标识是商品的身份标识,是商品在市场流通的“通行证”,是商品进入级市场、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实现信息快速交流信息输入速度快,灵活性高,能够有效的连接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和性,能够节省大量时间成本。

一、商标注册业务:受理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迟延、商标评审、变较、出具商标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撤销商标、商标使用许可。

二、申请1、外观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发明申请。

三、版权登登记申请1、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2、作品着作权登记申请。

四、条形码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续展、信息变较、注销、子公司产品备案;UPC条码注册、境外商品条码的备案等

随着条码技术的发展,手机二维码电子票的应用日益广泛。近日,我公司与本土闸机集成商就为某商业会展在预订门票时就推荐这一应用。而参展市民只需通过手机预订门票获取二维码门票,无须换取纸质门票,即凭电子凭证入场。据介绍,市民通过会展主办方的官方微信购买门票,订单完成后,自助生成二维码电子凭证。入场时,市民将手机上二维码电子凭证在展会门口智能闸机通道上的扫描窗口上刷一下,验证成功,便可进场参观。而二维码电子门票的使用也为主办者的带来以下好处:

(1)无纸门票可以削减成本;(2)由于面向固定用户销售,因此在开展前可以通过微信进行宣传;(3)如果在开展当日发生事故或灾难等可以迅速通知到每个人;(4)由于事先了解到场的用户,便于事后进行问卷调查或传达信息;(5)如果在售票时能获得购卖者的相关信息的话,可对用户进行分析。二维码电子门票在验票时,只需在验票机感应区一扫就可以验证通过,无需人工手撕副券,平均2秒钟便可验一张门票,方便快捷,也降低人力成本。由于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的特别要求,并不是所有的条码扫描引擎都可以达到上述要求,但大真经过多方测试验证条码扫描引擎会很容易扫描出在手机屏幕上的条码。

作为手机二维码电子门票识别通道闸机核心部件,条码扫描引擎可在手机电量不足、手机屏贴膜、彩色条码等情况下,轻松读取条码,既提升了客户体验,也加快了客户流通,是国内外闸机生产商放心的条码识别模块选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记者从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了解到,未来5年内,中国自动识别产业中的条码技术将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码制标准,并配合<中国条码推进工程>,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军事等多个领域大力推进条码技术的应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将随着标准化进程的加快完成中国应用频点的测试,中国自动识别产业正进入快速发展期。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介绍,中国自动识别技术协会自2001年至今,已经走过了四年的历程。四年来,协会秉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会员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取得了有目共睹、卓有成效的佳绩。张成海介绍,自动识别技术协会队伍不断壮大,实现了规范化发展。现有会员152个,其中,从事条码技术的会员单位占会员总数的60%,从事RFID技术的会员单位占会员总数的30%,从事其他技术的占10%。协会始终关注产业发展的标准化和科研工作,经过业届的共同努力,近三年时间,共完成《中国条码发展报告》、《条码与射频标签应用指南》、《EPC技术基础教程》、《条码阅读设备技术规范及应用指南》、《现代自动识别技术》等6本书的编写和出版工作,以及等课题的研究。协会勇于承担挑战性的工作,跟踪、参与RFID、EPC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为RFID、EPC技术的发展,营造正确的舆论空间,创造良好健康的行业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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