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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条形码申请

五常条形码申请

五常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载体,是以机器可识读的形式表示数据的手段。GS1系统的数据载体主要有EAN/UPC码制系列条码、ITF-14、GS1-128条码、GS1DataBar、GS1DataMatrix、GS1QR、复合码等,其中GS1DataBar条码更适合标记细小及难以标记的产品,如散装产品的标记,可储存包括重量、价格等信息。本文将从GS1DataBar条码类型、特征、印刷质量等级和码制选择等方面对GS1DataBar进行介绍,引导商超等相关利益方正确认识和使用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原RSS)是GS1系统中数据载体的一种,共有三类不同的条码类型,共七个条码符号,其中两类结构的GS1DataBar条码能够满足不同应用要求的多种形式。

GS1DataBar条码类型

第一类GS1DataBar条码,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进行编码,它有四种形式,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以及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是为全方位扫描器识读而设计的,如图1所示。图1全方位式GS1DataBar

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是将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高度减小的形式,主要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读的小项目设计,如图2所示。图2截短式GS1DataBar

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高度减小的两行模式,主要应用于当普通条码过宽时,它可以在两行中进行层排使用,它主要适于小项目标识的截短形式,是为不需要全方位扫描器识别的小项目设计的,如图3所示。图3层排式GS1DataBar

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的完全高度的两行模式,是为全方位扫描识读而设计的,如图4所示。图4全向层排式GS1DataBar

第二类GS1DataBar条码为限定式GS1DataBar,限定式GS1DataBar也是用于对应用标识符AI(01)的编码。AI(01)后的编码是建立在GTIN-12、GTIN-13和GTIN-14数据结构基础上的,限定式GS1DataBar使用GTIN-14编码结构时,只允许指示符的值为1,即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AI(01)后的第1位数字一定为0或1。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用于不能在全方位扫描环境中扫描的小项目,如果需要使用GTIN-14编码且指示符数值大于1时,则必须使用第一种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如图5所示。图5限定式GS1DataBar

第三类GS1DataBar为扩展式GS1DataBar,长度可变,能够对74个数字字符或41个字母字符进行编码,它又分扩展式GS1Databar和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能够将GS1系统项目主标识和诸如重量以及有效期的附加AI进行编码,适用于全方位扫描器扫描。这类GS1Databar条码主要是为了POS系统和其他应用中项目的主要数据和补充数据的编码而设计的,除了具有和GS1-128条码相同的能力外,还设计用于全方位槽口扫描器扫描。扩展式GS1DataBar和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如图6和图7所示,图6中应用标识符AI(01)表示变量时必须以指示符数值9开始,GTIN后跟着表示重量的AI(3202),表示计量单位为英镑,重量1.5英镑。关于应用标识符的标准,见GB/T16986-2009《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图6扩展式GS1DataBar图7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

扩展式GS1DataBar尤其适合用于重量可变的商品,容易变质的商品,可追踪的零售商品和优惠劵等。

GS1DataBar条码特征

GS1DataBar条码两端的保护符各由一个条/空对或一个空/条对应两个单模块单元组成。GS1DataBar条码不需要空白区,条码尺寸更小,能够承载的信息量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更多,第三类GS1DataBar条码还可以根据需要承载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附加信息。GS1DataBar能够满足小型商品、不定量商品销售、追溯等需求,GS1DataBar条码的尺寸规格、适用领域、承载信息等特征,如图8所示。注:X表示一个模块的宽度图8GS1DataBar条码特征图

GS1DataBar条码印刷质量等级

国际标准ISO/IEC15416《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条码印刷质量检验规范线性符号》规定了对GS1DataBar符号系列进行测量和分级的方法。ISO/IEC15416印刷质量规范在功能上与旧的ANSI和CEN印刷质量规范是等同的,印刷质量等级由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包括质量等级、测量孔径和测量所使用的光的波长。对于大多数情况下,GS1DataBar符号的最低质量等级为:1.5/06/660。其中1.5是整个符号的质量等级,06是测量孔径参考号,660是测量光波长。

除了最低印刷质量等级外,所有行分隔符中的元素都应清晰可辨。

GS1DataBar码制选择建议

实际应用中,使用全方位槽式扫描器进行条码扫描,可以考虑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如果只对AI(01)编码,应使用全方位式GS1Databar条码或全方位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条码的选择取决于条码区域的高宽比。

如果需要使用应用标识符AI,或主标识符是除AI(01)以外的其他AI,那么应使用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或层排扩展式GS1Databar条码,其选择取决于打印头的宽度或符号的可用区域。

如果GS1DataBar用于小项目上,不需要全方位扫描识别,那么应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不能用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编码,否则必须使用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或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层排式GS1DataBar条码是GS1DataBar中面积最小的条码,但是它的行的高度非常小,很难扫描,不能用于笔式扫描器上,如果空间允许,对能够编码的数据结构,可以使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对于指示符大于1的GTIN-14数据结构,可以考虑使用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

如果在实际应用中使用到GS1DataBar复合码(由一维条码GS1DataBar和二维条码组合成的条码),那么应尽量使用更宽的GS1DataBar条码,比如截短式GS1DataBar条码,而不要选用限定式GS1DataBar条码,因为即使GS1DataBar组份本身稍微高一些,但更宽的二维复合组份会使GS1DataBar复合码整体高度更低。

需要指出的是,GS1Databar条码的使用并不是要取代GS1系统中的其它码制,现存的EAN/UPC码、ITF-14或GS1-128如果能够满足应用需求,应继续使用,使用GS1Databar条码应遵守GS1系统全球应用指南。

今年1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宝洁(中国)达成合作共识,宝洁(中国)将在24个月内给零售商更多的补贴,推动国内30家以上大型零售商使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的宝洁产品信息。此举涉及全国零售门店上千家,已成为我国商品信息同步服务在零售领域全面应用的标志性事件。事实上,在欧美零售领域,已有2000多家零售商和数万家制造商应用全球数据同步系统提升电子数据交换时的数据质量。全球商品数据同步是一项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动的全球性计划,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早在2003年就开始跟踪与研究国际商品数据同步的标准,并着手创建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据了解,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ANCCNET,以下简称平台)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2003年创建,是一个以商品条码为核心,国内权威、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信息交换平台。平台作为中国商品条码信息通报的唯一网络途径,服务于商品的制造商、零售商、批发商以及咨询机构等,覆盖了食品制造、服装、建材、医药等行业,形成了以商品条码为标识、内容丰富全面的权威商品信息库,实现了产品信息的数据同步。

商品条码企业信息化的基石

作为中国商品信息网络通报的唯一途径,这一平台具有全面(商品信息量大、覆盖面广)、标准(遵从全球统一标准格式)、专业(获得全球数据同步国际认证)、灵活(根据需求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开放(公共网络门交流平台)等五大特点。而这一平台的重要支持是商品条码标识系统。

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此系统为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和服务提供全球唯一的标识,不仅克服了企业内部编码系统的闭环性特点,而且提高了全球贸易、供应链管理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了管理成本。目前,商品条码标识系统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零售业、制造业、出版业、医药卫生业、金融保险业、物流业等领域。

在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支持下,商品条码活跃在整个全球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目前已被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万家企业采用,是全球通用的商务语言。为保证商品条码编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国际上统一采用分段管理、分段赋码的管理模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广泛应用让企业玩转供应链

以商品条码标识系统为基础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一经推出,即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2008年8月,全球用户均可通过网络查询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截至2011年6月,包括易买得、卜蜂莲花、新一佳、人人乐、家家悦、欧尚、利群、丹尼斯、华润万家南部、新华都等30家知名零售商接入平台,覆盖零售门店上千家,实现了新品信息、变更信息、价格信息等数据的同步交换,顺利完成零售渠道商品信息同步推广计划的阶段性目标。

为了让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供应链运作效率,自2010年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多家国内外知名零供企业、系统集成商和印刷企业联合发起的“箱码”推广活动,降低物流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一次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包括从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或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通常需要做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

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到销售给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这种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的手工统计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统计方式效率低,各个环节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无法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商品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实现快速、准确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采集和数据录入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利用条码技术,通过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可以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零售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息管理需求。

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是否协调将极大地影响产品的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是:将物料进行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这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加强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识,将利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单件的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另外,通过产品编码可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订单挂钩,建立起对供应商的评价体系。生产管理。在生产中可以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和生产质量检验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从而有序地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流程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仓库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月盘库、移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的进、销、存管理。首先根据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产地、牌名、包装等划分货物品种,并且分配唯一的编码,也就是“货号”。分货号管理货物库存和管理货号的单件集合,并且应用于仓库管理的各种操作。仓库又分为若干个库房,库房是仓库中独立和封闭的存货空间,库房内空间细划为库位,细分能够更加明确定义存货空间。在产品入库时将库位条码号与产品条码号一一对应,在出库时按照库位货物的库存时间可以实现先进先出或批次管理。条码技术不光可以按品种管理货物的库存,而且还可管理货物库存的具体每一单件。采用产品标识条码记录单件产品所经过的状态,就可实现对单件产品的跟踪管理,更加准确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一般仓库管理只能完成仓库运输差错处理(根据人机交互输入信息),而条码仓库管理不仅可以直接处理实际运输差错,同时能够根据采集的单件信息及时发现出入库的货物单件差错(如入库重号、出库无货),并且提供差错处理。

市场销售链管理。为了占领市场、扩大销售,企业根据各地销售情况的不同,制订了不同的产品批发价格,并规定只能在当地销售。但是,有些违规的批发商以较低的地域价格取得产品后,在地域价格高的地方低价倾销,扰乱了市场。由于缺乏真实、全面、可靠、快速的事实数据,企业对之也无能为力。为保证产品销售链政策的有效实施与监督,必须能够跟踪向批发商销售的产品品种或产品单件信息。通过在销售、配送过程中采集产品的单品条码信息,就可根据产品单件标识条码记录产品销售过程,完成产品销售链跟踪。

零售信息管理服务。产品从厂家经过各种批发、配送渠道,通过零售环节到达最终用户手中。零售商业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购、销、存3个方面。在实际作业中,商业企业推行大类管理、单品进销存管理,利用商品上现有的条码配合自打条码作为自动识别输入的基础,减少了操作时间、提高录入的准确性,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自动化程度。

条码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生产、物流、零售环节的物品进行标识和描述的方法,借助自动识别技术、POS系统、EDI等现代技术手段,企业可以随时了解有关产品在供应链上的位置,并作出即时反应。当今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兴起的新的供应链管理策略,都离不开条码技术的应用。条码技术是实现EDI、电子商务、供应链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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