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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条形码申请

兴化条形码申请

条码应用系统由条码、识读设备、计算机、打印设备、通信网络系统、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等组成。应用范围不同,条码应用系统的配置也不同。一般来讲,条码应用系统的应用效果主要取决于系统的设计。兴化条形码应用系统设计主要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条码设计。条码设计包括确定条码信息单元、选择码制和符号版面设计。

(2)符号生成与印制。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条码印制质量对系统能否顺利运行关系重大。如果条码本身质量高,即使性能一般的识读器也可以顺利地读取。虽然操作水平、识读器质量等因素是影响识读质量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条码本身的质量始终是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统计资料表明,在系统拒读、误读事故中,条码标签质量原因占事故总数的50%左右。因此,在印制条码符号前,要做好印制设备和印制介质的选择,以获得合格的条码符号。

(3)识读设备选择。条码识读设备种类很多,如在线式的光笔、CCD识读器、激光枪、台式扫描器等,不在线式的便携式数据采集器,无线数据采集器等,它们各有优缺点。在设计条码应用系统时,必须考虑识读设备的使用环境和操作状态,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条码印制技术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条码符号印制载体、印刷材料、印制设备、印制工艺和轻印刷系统的软件开发等。首先按照选择的码制、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要求生成条码样张,再根据条码印制的载体介质、数量选择最适合的印制技术和设备。因此在条码符号的印刷过程中,必须选择适当的印刷技术和设备,以保证印制出符合规范的条码。

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条码编码方式(码制)介绍:条码种类很多,常见的大概有二十多种码制,其中包括:Code39码(标准39码)、Codabar码(库德巴码)、Code25码(标准25码)、ITF25码(交叉25码)、Matrix25码(矩阵25码)、UPC-A码、UPC-E码、EAN-13码(EAN-13国际商品条码)、EAN-8码(EAN-8国际商品条码)、中国邮政码(矩阵25码的一种变体)、Code-B码、MSI码、、Code11码、Code93码、ISBN码、ISSN码、Code128码(Code128码,包括EAN128码)、Code39EMS(EMS专用的39码)等一维条码和PDF417等二维条码。

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条码种类有EAN、UPC码(商品条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我们在超市中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条码)、Code39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在管理领域应用最广)、ITF25码(在物流管理中应用较多)、Codebar码(多用于医疗、图书领域)、Code93码、Code128码等。其中,EAN码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UPC码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使用;在各类条码应用系统中,Code39码因其可采用数字与字母共同组成的方式而在各行业内部管理上被广泛使用;在血库、图书馆和照像馆的业务中,Codebar码也被广泛使用。除以上列举的一维条码外,二维条码也已经在迅速发展,并在许多领域找到了应用。常用条码简介:EAN码:EAN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通用于全世界。EAN码符号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种,我国的通用商品条码与其等效。我们日常购买的商品包装上所印的条码一般就是EAN码。UPC码:UPC码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制定的一种商品用条码,主要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我们在美国进口的商品上可以看到。39码:39码是一种可表示数字、字母等信息的条码,主要用于工业、图书及票证的自动化管理,目前使用极为广泛。库德巴(Codebar)码:库德巴码也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主要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物资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二维条码:一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有限,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13位(EAN-13码)阿拉伯数字,更多的信息只能依赖商品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条码的应用范围。基于这个原因,在90年代发明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除了具有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目前二维条码主要有PDF417码、Code49码、Code16K码、DataMatrix码、MaxiCode码等,主要分为堆积或层排式和棋盘或矩阵式两大类。二维条码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存储和传递技术,从诞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应用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多个领域。二维条码依靠其庞大的信息携带量,能够把过去使用一维条码时存储于后台数据库中的信息包含在条码中,可以直接通过阅读条码得到相应的信息,并且二维条码还有错误修正技术及防伪功能,增加了数据的安全性。二维条码可把照片、指纹编制于其中,可有效地解决证件的可机读和防伪问题。

因此,可广泛应用于护照、身份证、行车证、军人证、健康证、保险卡等。美国亚利桑纳州等十多个州的驾驶证、美国军人证、军人医疗证等在几年前就已采用了PDF417技术。将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在二维条码中,不但可以实现身份证的自动识读,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伪冒证件事件发生。菲律宾、埃及、巴林等许多国家也已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了二维条码,我国香港特区护照上也采用了二维条码技术。另外在海关报关单、长途货运单、税务报表、保险登记表上也都有使用二维条码技术来解决数据输入及防止伪造、删改表格的例子。在我国部分地区注册会计师证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二维条码也得到了初步的应用。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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