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CONTACT US

  • 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产品信息

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金华条形码申请

金华条形码申请

金华条形码申请

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标签时,有时有客户需要在条码中加入一些特殊字符,如字符“-”、“/”、“”、“&”等,那么,在金华条形码生成软件中该如何操作呢?接下来给大家介绍几种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方法:

一、在数据源中,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一维条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要添加的文字及特殊字符,点击编辑-确定。

二、利用处理方法类型中的“插入”,根据自己的需求插入合适的特殊字符

在数据源中,输入文字之后,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插入”,输入插入的位置及字符串,点击添加-确定。

三、利用处理方法中的“格式化”,直接输入特殊字符

在处理方法中,处理方法类型选择“格式化”,也可以在格式化中进行设置。

四、直接在条码文本属性的格式化中设置特殊字符

在条形码的图形属性窗口下选择“文字”选项卡,其中显示的条码文字区域有个“格式化”设置,在格式化框中,有多少数字就添加多少个英文问号,并在对应的问号后面手动输入特殊字符。

以上就是有关在条码中插入特殊字符的操作步骤,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前三种方法操作,是直接在条码数据源中更改的条码内容,会影响条码的外观,扫描出来的效果是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按照最后一种方法操作,扫描出来的效果是不带有特殊字符的:20201223,也不会影响条码的外观。

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EAN—8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EAN-13标准版商品条码的结构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7厂商识别代码;X6……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6厂商识别代码;X5……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当X13X12X11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校验码计算参见GB12904《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缩短版商品条码:EAN-8缩短版商品条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X8X7X6X5X4X3X2X1;其中:X8X7X6:其含义同标准版商品条码的X13X12X11;X5X4X3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由EAN编码组织统一分配。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X1:校验码。计算时,需在缩短版商品条码代码前加5个“0”,然后按标准版商品条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计算。

电子监管码赋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目前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电子监管码用途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有什么不同应用在零售商品的13位商品条码(目前主要是EAN-13/8)是国际组织公布的非强制标准,是一类一码,主要用于POS扫描结算,不能分辨真假和记录产品质量,不能实现产品流通跟踪,也不适用珠宝、农资等复杂价格或不在超市销售的产品。

电子监管码的特点:

1、一件一码;2、数据库集中存储动态信息;3、全国覆盖;4、全程跟踪。监管网的作用通过监管网,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可以迅速了解产品市场情况,保护知识产权,实现品牌推广,掌握物流信息;消费者可以借助短信、电话、网络以及终端设施等形式查询产品真实性和质量信息;监管执法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有关产品假冒违法的信息并迅速采取执法行动,对质量问题进行流程追溯和责任追究,对问题和缺陷产品进行及时准确的召回管理,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监管码如何应用于产品每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监管码都不相同。在监管网上进行监管码的下载与解密后,将监管码文本文件交付印刷,监管码文本文件必须妥善保存,防止被非法盗用。监管码印刷规范可以在监管网网站上下载,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通过热转印、贴标等多种方式赋予在产品包装上。在产品上市时,将监管码激活,激活后的监管码可以被消费者查询。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通过GSP认证?

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产品: 衢州条形码申请

下一产品: 台州条形码申请

版权所有: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