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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条形码申请

莆田条形码申请

条码符号位置的确定应以符合不变形、易于识读和制版为原则。即要求设置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或者在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以及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考虑到印刷的工艺特点,拼版时应使条码方向与印刷方向相对应,使印刷变形只能表现在莆田条形码纵向位置,以不影响准确的识读。

由于包装方式、特点差异,条码印刷位置也有所不同。一般箱式包装条码印在箱体下部右侧;罐装和瓶装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标签的一侧下方,但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桶形包装条码最好印在桶的侧面,若侧面不能印时,则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3mm;袋状包装有底且底面较大,可将条码印在底面上或印在背面的下部中央;书刊条码通常印在封底或护封的左下角,且条线的方向与书脊成平行状。综上所述,条形码作为一种数据输入技术和自动识别技术,广泛用于商品包装上,它在商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和检查、沟通信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正确了解和认识条码的知识并印好条码是包装印刷的重要一环。

中国产品要畅行无阻,离不开产品统一编码标识这一进入全球市场的<身份证>。11月18日,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办的<标签连接中国Ÿ服务千县万企——互联网中小企业条码标识应用推广公益活动>启动会在北京召开。今后,我国将推动中小企业条码标识的应用及自动识别技术,并参与到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对外贸易之中,提高中小企业的效益,促进中国企业标签标识应用整体水平提升。

据了解,在基地到工厂、工厂到消费者的供应链全过程中,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用于标识物品与服务的GS1编码体系,使用自动数据采集技术满足各行业、各种规模企业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完整的技术体系国际通用、全球统一,对破除信息孤岛,对农产品基地建设和智慧小城镇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保障质量安全,发挥了标准引领作用。

据悉,在千县万企中宣传、推广GS1编码体系,促使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参与方建立产品安全与溯源体系,提升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形成大型企业带动配套中小企业,联通基地、园区的<统一编码标识><产品安全与追溯>新模式。这一模式,无论对<千县万企>工程、<一村一品>工程、<智慧小城镇>工程,还是推动解决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拒绝线上线下售卖假货的行为发生,都不失为很好的解决方案。

记者了解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及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1991年4月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负责推广国际通用、开放、跨行业的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和供应链管理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解决方案。近年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领域都有成功实践,承担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项目,在有关标准的制定,以及追溯二维码标准制定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

条码适用范围

所有零售商品,例如食品、饮料、卷烟、土特产品、服装、鞋帽,医药品、化妆品、牙膏、香皂、洗衣粉等日用化工品;图书、胶卷、空白磁带等信息用化学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及玩具,日用塑料制品及日用橡胶制品,日用搪瓷制品,餐具饮具;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手工工具,剪刀等日用五金制品;移动电源、U盘、MP3、MP4等数码电子产品以及日用杂品等都适宜采用条码。

第一条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第三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第四条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第五条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

第六条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第七条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第八条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九条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第十条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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