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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条形码申请
商品条码应用研究领域也从零售业向物流、医疗、食品安全追溯、电商、建材、汽车等领域不断发展并得到更加广泛使用应用。零售业也从传统的超市结算即线下服务实体商店向网络平台购物、移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龙口条形码是商品在全球自由流通的“身份证”,拥有它的商品就可以凭“码”走天下。
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在不同领域正确阅读一种商品条码,其印刷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条码标准的要求。即满足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及条码表示法(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1.符合代性要求该标准规定,同一商品应当分配相同的商品编码,不同的商品应当分配不同的商品编码,基本特性不同的商品应当视为不同的商品。一般而言,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类型、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
2.满足空白所需的标准标准进行规定空白区的颜色与空的颜色具有相同,左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11个模块宽度,右侧空白区宽度不得小于7个模块宽度。包装产品设计师不应只重视企业包装的视觉效果美观,因设计方法不当行为造成中国商品条码技术质量管理不合格。
3.标准商品条形码要求的光学特性商品进行条码的条要求深颜色,空要求浅颜色,深颜色的条和浅颜色的空,反射光线反射信号强度会很大,以便于扫描条码,提高企业首次识读率。有的产品包装设计师可以设计的深条、浅空是对的,可忽视了有些不同包装结构材料是透光的,如塑料包材上设计的浅空,但因塑料透光造成浅空的反射光强度发展不够,达不到国家标准管理要求。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某些食品包装技术材料已经无法得到满足中国商品条码光学特性以及要求,如上述分析塑料包材、镭射包材、牛皮纸制作的瓦楞纸箱、精编袋包装等,用作一种商品条码载体很难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4.符合条形码可译性的标准要求可译性是指商业条码符号的空白尺寸偏差的测量值接近最大允许偏差的程度。在商业条形码中,两个空白条的宽度表示一位数的数字值。在印刷过程中,不同的印刷设备、印刷压力、印刷材料和油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条形码的宽度和空白条形码的宽度,有些材料在印刷后需要再加工才能生产出最终产品。上述因素不能满足商业条码标准对可译性的要求,无法解码的条码在扫描时会降低首次识别率,如果条码太重会造成误读。
5.满足产品条形码解码参考的标准要求商品进行条码两条两空的宽度以及对应其下方的数字字符,有的企业商品条码符号因可译码度低(印刷误差大)或设计等原因分析造成识读设备可以读出的数字经济信息与下方标示的供人识别字符不一致现象,即出现误读,导致社会系统发展不能满足正常工作运行。商品条码作为“身份证”的全球流通的商品,才保证了产品条码印刷质量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伴随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智能化的潜力正在不断增加:用先进的二维条码智能标签技术来收集更多更精确的数据,更加智能化地分析数据,通过更有效的网络连接传输数据,最终为公民提供更为经济、安全、有效、个性化的服务。
智能标签指的是一种光传感识别的矩阵条码,中文称作二维码"target="_blank">二维码,英文名称是QR码,最初为日本汽车工业所采用。二维码用于连接物品和与之相关的信息记录:条码内编码信息可有4种标准化类型的数据(即数字、字母、英文和汉字节),或通过支持扩展名,连接几乎任何类型的网络数据。
二维条码之所以为销售业所青睐,在于其应用体现了重要的广告策略,可让用户轻松、快速地访问品牌网站。消费者用智能手机轻轻一扫,二维码扫描器即可显示商品信息,并将其转换为一些有用的信息方式,例如通过链接打开网页,而无需客户通过手动输入地址浏览网页。这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而且可增加销售转化率——通过增加客户与广告的接触,进而转换成销售机会。
目前,通过物联网,二维条码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包括商业跟踪、娱乐和交通票务,产品忠诚度营销(例如,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对移动用户进行商品打折和优惠促销),以及厂家及店内产品标签等。此外,它也可用于政府部门存储个人信息,例如,菲律宾国家调查局用二维条码来读识调查结果。还有许多类似的应用程序,其目标大多针对智能手机用户,通过移动跟踪技术,为用户传输文字信息和电子联系卡。智能手机的用户仅仅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就可打开一个统一资源的标识符,撰写电子邮件或检阅文本信息。
智能社会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新一代网络技术、虚拟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智能信息技术,为拓展人类能力、发展智能社会提供了创造性的工具;而二维码智能标签的普及和应用,则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及商品信息的可读性、相关性和可用性,使得智能社会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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