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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条形码申请
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的设计、制作一般是由专业人士来开发的,通过一些软件,其实普通的人员只要懂一些电脑,也可以设计制作条形码,下面来介绍设计新密条形码的常用方法:
1、EXCEL/WORD制作依次选择“视图→工具栏→控制工具箱→”打开“控制工具箱”工具条,单击右下角的“击其他控件”按钮,在出现的命令选项列表中选择“MicrosoftBarcodeControl9.0”,这样就可以在文档中插入条形码了。
2、随机赠送的条形码软件这类软件大多只适用于本品牌的机器,其他的机器是使用不了了,不兼容。功能相对简单,当然大多都是免费的。如斑马的ZebraDesigner,博思德的Poslabel等。也有随机带的软件是试用版的情况,需要购买打印软件,如SATO的机器。
3、商业的条码打印软件,这类打印软件需要购买,作为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功能都比较强大,适用性强,能兼容所有打印机,种类也非常繁多新能参差不齐。常用的条形码制作软件有CODESOFT、BARTENBER、LABELVIEW,LABELMATRIX等打印软件。
4、Coredraw制作这也是一种常用的条形码制作方式,在‘编辑’——‘插入条形码’出现对话框,在“从下列行业标准格式中选择一个”的下拉菜单中选Code128,在“最多输入70个数字或字符”中输入XZC3270179SLX,‘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就好了。如果你有样版的话,就最好对照一下,因为第一个条码的标准是不同的,在这里只有‘Code128’格式才支持你的那个条码!
5、条码字体从网上下载条码字体,然后安装到"C:\WINDOWS\FONT"目录下,要打印字符的字体就设置为条码字体。
1、商品条形码的出现和应用极大地方便了商品信息的传播速度,当今社会的发展已和条形码密不可分。世界的主流和趋势,企业更不能忽视商品条形码。
2、要想进超市,上天猫、京东等商超和电商,就必须要办理条形码。
3、我们平时在收银台前购物完毕到了收银台付款时,收银员拿着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商品的各项信息就出现在屏幕上并可以打印出购物小票。这样不仅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目前条形码的应用正以惊人的速度扩展延伸。
4、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商品条码化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打印软件,是目前行业中使用最多的软件。也是一款快速、简单设计专业、高质量标签的条码打印软件。使用条码打印软件制作条码简单且快递。那么,你对条码类型了解有多少呢?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条码类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可以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对应的条码类型。
1.ISBNISBN(国际标准书号),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ISBN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BN代码有特定的结构,而且是使用EAN13条码编码的,该条码是由固定的3位国家/地区代码978和后面10位ISBN数字组成。放弃第10位,即检查位。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X。ISBN代码必须为数字。
2.ISSN(国际标准期刊编号)打印在杂志、报纸和其他连续出版物上。此格式不是一种单独的条码类型。ISSN是一个EAN13条码,但它带有国家代码977和两位附加代码。两位的附加代码包含发行号。例如,一月=01,二月=02,数位输入格式为XXXXXXXX。ISSN代码必须我数字。
3.Codabar,Codabar又称库德巴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信息,通常在图书馆、医疗卫生和航空包裹等行业中使用,这种格式的长度是可变的。允许使用下面的20个字符进行编码:0123456789$:/.ABCD.Codabar信息的起始和结束字符必须为A、B、C或D。
4.code25,code25又称"code2of5"是一种离散且长度可变的数值代码格式,code25格式的每个编码字符总共有五个条形,其中有两个为宽条形。此格式主要用于清单处理,照相洗印信封的识别、航空订票以及行李和货物处理中。
5.EAN13类型:国际商品条码。是是当今世界使用最广的商品条码。共13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前12位数字计算得出。是当今世界上广泛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而EAN8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6.UPCA类型:国际商品条码。共12位数字组成,根据前11位数字计算得出,相当于数字0开头的EAN13码。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使用。而UPCE类型是其缩短的一种形式。
7.ITF14类型:是interleaed2of5类型的一种规范应用,条形码长度没有限制,用5个黑条和5个白条表示2位数字,比其他的2of5相比密度要高,但是数据必须为偶位数。条码四周的边框为支撑条,其作用为保护条码的识别区域。多使用UPC标准物流符号及日本的标准物流符号等包装箱印刷中。条码打印软件支持100多种条形码、二维码类型。
以上几种条码类型都是比较常用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类型的支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了解。软件可以批量生成各种条码类型的数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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