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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条形码申请

广水条形码申请

条码打印软件中,标签设置好之后,如果需要网格出现在模板中,可以设置网格类型。如果不需要的话,则可以默认网格类型为无。吸附网格是指在条码软件中设置好吸附尺寸之后,选中标签上的内容,可以通过键盘上的方向键来调整标签的位置。设置好之后,可以在软件底部看到调整的距离。X指的是文字左上角距离左侧的距离。Y指的是文字左上角距离顶端的距离。吸附网格和shift键两个都可以实现微调的效果。如果每次移动的位置是固定的,可以用吸附网格。网格类型、网格大小(厘米)、吸附尺寸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自定义进行设置。以上就是条码打印软件中有关网格设置的相关操作,想要实现不同网格类型的话,可以下载广水条形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数据采集器也称为盘点机或者掌上移动电脑,它的主要特征是一体性和机动性,具有小巧的体型,较轻的重量,性能完善齐全,可以手持操作。时下用手机扫描条码将数据录入智能手机当中,可以视为典型一例,实在是方便实用。在实际应用,如何选择条码数据采集器呢?接着就详解这一问题。

首先,了解数据采集器的基本知识,方能选择好。其实它就是将扫描及数据实现一体化,由于可通过电池工作,因此数据采集器支持离线操作。它还支持实时采集和显示、对数据进行储存、传输及处理自动化的功能,使数据准确及时,实用可靠。

下面了解数据采集选购的时候要知道的两个类型

选择条码采集器设备时候,要知道一般分有手持型和固定型,还分有批处理和无线型。

手持的,顾名思义就可以拿在手上移动采集条码数据的,而固定型则是固定在某一处的。

批处理型数据采集器支持USB及串口数据线,与计算机实现通信,支持离线工作。无线数据采集器则是通过无线网络随时与本地应用服务器连接并更新。批处理方式在条码采集完毕之后,通过通讯座向电脑传输信息。无线方式则支持与个人计算机实时交换数据。一般情况下,单独进行批处理的条形码采集器价格相对无线采集的要低点,选择哪种类型,这个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来决定使用那种类型。

选择数据采集器还应注意容量和速度因素

每当使用数据采集器的时候,会碰到所要采集的数据多少的问题,如果数据量大,则需要选择大容量的、其实是处理的速度。由于数字电路高端技术的不断研发,在采集器主要结构中,CPU一般是采用十六或三十二位的处理器,而位数和主频越高,采集器对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能力、速度则越强要,工作效率越高。内存上则大部分使用的是FLASHROM+RAM型,能够在持久的不供电情况下保留信息,而且较快的读写速度保证了操作的高效,内存容量的增大使数据一次性处理增快。

尤其是数据量比较大的时候,容量和运行速度是事先都要预算好的。

是否需要支持大屏幕、大容量电池

一些应用场合需要大点的采集器屏幕,以便使用人员能够随时轻松查看到数据。同时有些场合需要长时间连续使用,这个时候就要考虑电池的供电能力,能供多长时间就要重新充电。条码采集设备、显示屏、CPU都能够带来功耗,部分结构可支持电池工作。条码采集扫描和键盘输入是两种重要的设备输入途径。大部分采集器具备屏幕,根据所需它们还可以支持中英文和图形的高精度显示等。

选购数据采集器是否需要编程

更多的时候,在采集器收集到条码信息后,需要立刻进行处理,换算出直接可看的结果。这就需要在设备基础上进行二次编程开发了。(希创技术已为各生产领域和系统了程序,如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我们。)

接口:

根据实际设备情况选择条码数据采集器的接口:一般有串口、红外口、并口可与多类标准串口、并口设备进行连接传输数据,无线的还可以直接传输数据。

目前数据采集器设备应经广泛应用于货物出入仓库和快递物流,行政和企业管理系统等各个领域。以上就是希创技术根据实际经验所编写的数据采集器选择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希望对广大客户进行选购的时候能有参考帮助。如果有更多问题,请联系我们。

13位代码的条码表示

采用EAN/UPC、ITF14或GS1128条码表示:

当储运包装商品不是零售商品时,应在13位代码前补"0"变成14位代码,采用ITF14或GS1128条码表示。

当储运包装商品同时是零售商品时,应采用EAN/UPC条码表示;图1表示13位数字代码的EAN13条码示例14位代码的条码表示。

采用ITF14条码或GS1128条码表示:图2包装指示符为"2"的ITF14条码示例图3包装指示符为"1"的GS1128条码示例属性信息的条码表示。

如需标识储运包装商品的属性信息(如所含零售商品的数量、重量、长度等),可在13或14位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属性信息。属性信息用GS1128条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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