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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条形码申请

防城港条形码申请

条码打印软件是一款应用广泛、功能灵活、操作简单的标签设计软件。软件工具箱中有很多功能按钮,使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设计出符合自己需要的标签。那么,在防城港条形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绘制圆角矩形呢?下面就给大家演示下绘制圆角矩形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圆角矩形"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一个圆角矩形对象。双击圆角矩形,可以在图形属性基本中,设置线条的线型、颜色、粗细、圆角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软件中自定义进行设置的。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圆角矩形内是空的,如果想要在矩形内填充类型,如:无、实心、斜线、反斜线、竖线、水平线、正网格、斜网格、左端起渐变、右端起渐变、顶端起渐变等,背景色、前景色,都可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类型。这里设置填充类型为左端起渐变、背景色为紫色、前景色为黄色,点击确定,效果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绘制的图形类型众多,工具箱中有些功能隐藏看不到的话,可以在菜单栏绘图下拉列表中查看,功能还是比较齐全的。

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绘制圆角矩形的操作方法,只要选择正确的绘图工具,就可以在画布中绘制出对应的图形。条码打印软件绘制的圆角矩形,默认是直角的。如果对圆角弧度不满意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的图形类型众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第三条(商品条码的组成)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商品条码的应用)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第九条(商品条码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条(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形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变更手续)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承印)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第十六条(行政措施)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码符号的识读涉及光学、电子学、微处理器等多种技术。要完成正确识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建立一个光学系统并产生一个光点,使该光点在人工或自动控制下能沿某一轨迹作直线运动且通过一个条码符号的左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

②建立一个反射光接收系统,使它能够接收到光点从条码符号上反射回来的光。同时要求接受系统的探测器的敏感面尽量与光点经过光学系统成像的尺寸相吻合。如果光点的成像比光敏感面小,则会使光点外的那些对探测器敏感的背景光进入探测器,影响识读。当然也要求来自条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弱,而来自空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强,以便通过反射光的强弱及持续时间来测定条(空)宽。

③要求光电转换器将接收到的光信号不失真地转换成电信号。

④要求电子电路将电信号放大、滤波、整形,并转换成电脉冲信号。

⑤建立某种译码算法,将所获得的电脉冲信号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条码符号所表示的信息。

⑥将所得到的信息转储到指定的地方。

对于参考译码、光学特征、最低反射率等检测项目可采用"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质量分级"检测方法(在条码符号印制过程质量控制中需要了解和分析条/空反射率和条/空尺寸的状况、确定改进方法时,可以采用"条/空反射率和条/空尺寸偏差"检测方法)。一般要求

检测带:检测带是商品条码符号的条码字符条底部边线以上,条码字符条高的10%处和90%处之间的区域,应该在检测带内对条码符号进行参考译码、光学特征等项目的检测。

扫描测量次数:在检测参考译码、光学特征等项目时,对每个被检条码符号扫描测量的次数按检验类别确定:a)对条码符号进行质量评价,应在条码符号的10个不同条高位置各进行一次扫描测量,10次扫描的扫描路径宜保持等间距。扫描路径应通过包括空白区在内的整个符号宽度。b)在其他情况下,对每一个条码符号扫描测量的次数可以适当减少。

扫描测量:用符合规定的检测仪,对条码符号扫描测量反射率,得出扫描反射率曲线。扫描反射率曲线可以是存放在存储器中的数据形式或可供人观察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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