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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条形码申请
条码打印机是一种专用的打印机,它所打印的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牌标识、序列号标识、包装标识、条形码标识、信封标签、服装吊牌等。林芝条形码打印机除了具有普通打印机的打印功能以外,它还具有的优点有:
1.工业级的品质,不受打印量的限制,可以24小时打印;
2.不受打印材料限制,可以打印PET、铜板纸、热敏纸不干胶标签以及聚酯、PVC等合成材料和水洗标布料等;
3.采用热转印方式打印的文字与图形具有防刮效果,采用特殊碳带打印还可以使打印产品具有防水、防污、防腐蚀、耐高温等特点;
4.打印速度极快,最快可以达到10英寸(24厘米)每秒;
5.可以打印连续的序列号,连接数据库成批打印;
6.标签纸一般都有几百米长,可以达到数千到数万个小标签;标签打印机采取连续打印方式,更易于保存和整理;
7.不受工作环境的限制;
8.单张标签最长可以达到120厘米。
条码的应用有如下优越性:
1.可靠准确。有资料可查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一个错误,而条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一个错误。如果加上校验为位出错率是千万分之一。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码,做同样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3.经济便宜。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相比较,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长低。
4.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6.设备简单。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无需专门训练。7.易于制作。可印刷,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
Zebra是全球领先的标签打印设备供应商,其产品应用于各个行业。
制造业无论您需要跟踪工厂中的材料,还是整个供应链中的材料,Zebra的解决方案都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端到端识别。我们的打印机和标签能够满足工业环境的要求,适应极端温度和湿度、抵御化学制品的侵蚀、抗震、抗冲击。使用条码和无线射频识别(RFID)智能标签解决方案——它们可以为您提供材料管理、生产过程跟踪、质量控制和产品识别所需的信息——帮助您优化生产和信息流。Zebra丰富的产品线可以满足您所有的标签打印需求。高分辨率的打印机能生成适用于电路板和小型零部件的微型条码标签,而高速、大批量打印机则能以生产的速度生成标准标签或大尺寸标签。自动完成线性或二维(2D)条码、各种文本和图案或RFID智能标签的编码,为您高效的自动化生成流程提供支持。移动和车载式打印方案能通过在任意位置生成标签——支持灵活制造、材料管理、分拣/整理及其它操作——来帮助您提高生产力。可选的802.11b无线网络支持使您可以摆脱线缆的束缚,在任意位置使用打印机。内置的XML功能、打印机模拟功能、多种ERP界面选项及其它连接功能使得Zebra打印机便于与原有的制造和企业系统整合,实现实时生产控制。效力持久、安全可靠的标签和标记打印方案可以满足您的寿命识别和跟踪要求。
运输业使用值得信赖的Zebra打印方案确保客运业务和货运管理工作按时进行,确保对它们进行跟踪。我们的打印机性能可靠、打印速度快捷,定不会耽误您的工作。您可以使用这些打印机生成带有条码和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的高质量乘客票证和货运跟踪标签,以此来支持自动化处理,提高端到端工作效率。简单易用、外形小巧的桌面打印机适用于票证和边境通行证打印;持久耐用的批量输出型号适用于货运标签打印;而轻便的移动打印机则适用于客运业务应用,Zebra的打印方案可以确保运输行业持续发展。使用条码和RFID系统准确、高效地跟踪货运。Zebra的工业打印机、移动打印机和编码器可以满足所有的货运、行李跟踪、配送和物流需要。客运打印方案包括外形小巧、支持网络功能的桌面打印机,您可以用它来打印票证、边境通行证、收据、行李认领凭证等。游动式票券销售既可以免除排队等候,又可以节省时间。使用移动打印和交易处理系统可以行使客运销售和客运服务双重职能。您可以使用带有磁条、条码和RFID编码选项的Zebra桌面证卡打印机生成员工ID卡、运输通行证、费用卡、里程卡等。
教育和图书馆Zebra拥有可以满足所有员工、学生和资产识别要求的省时的打印方案。图书馆可以利用Zebra丰富的标签方案来节省借书处、书架和藏书操作的时间。将生成的条码标签贴在书籍、音像制品、CD及其它资源上,让它们能够经受数百次的归还/借出扫描。使用移动打印机随时随地创建书架和资产标签,以避免在书架和办公室之间无效地往返。如想实现更先进的物品管理和更高的安全性,您可以考虑使用RFID打印机/编码器来快速管理书架藏书并自动完成归还/借出操作。Zebra品牌的证卡打印机可以满足不同的预算和应用之需,任何规模的学校和图书馆都可以通过使用这些打印机来实现方便地证卡打印。无论是基本的ID卡,还是用于记录管理和电子钱包应用的智能卡,我们的工具都能帮助您在几分钟内生成安全可靠的照片、条形码、磁条和芯片卡。轻便的台式打印机可以满足所有物品、资产和文件的标签打印需要。通过建立移动业务处理系统可以为班级注册、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书店及其它操作减少排队等候的人数。使用适用于物品管理的智能标签来提高资产安全、大幅减少记录时间。使用ID卡打印机和腕带打印机内部处理所有员工、顾客和学生的识别需求。
医疗保健无论是接待处、病床、药房还是其它的地方,Zebra的专业条码和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解决方案都可以为医疗保健行业的病人安全提供基本保证。准确地识别病人、药物、样本、治疗方法、实验室结果和记录可以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改善病人护理工作奠定基础。数百家医院、实验室、诊所和医疗机构都采用Zebra的解决方案来确保所有活动都依据高质量的准确数据。Zebra的腕带打印机和腕带可以提供安全可靠、效力持久的病人识别,即使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或重复冲洗和处理,它们也不会褪色、沾上污垢或降低功效。使用Zebra的打印机和编码器生成的条码或RFID腕带可以满足HIPAA和JCAHO保护病人隐私和安全的要求。轻便、简单易用的移动和台式打印机是在进行移动现场保健时识别样本、X光照片、文件及其它记录的理想之选。Zebra的证卡打印方案使您可以在现场灵活、快速地生成带有各种照片、图案和安全选项的员工和来访者ID卡。台式打印机是生成药房单位剂量标签的理想之选,它们可以生成最高质量的条码和图案。利用Zebra的数百种打印机和耗材组合来准确地跟踪机构内的资产。Zebra的标签材料能够适应杀菌处理、极端温差和湿度,可以满足样本跟踪的需要。
零售业Zebra成熟的打印方案可以帮助您更有效地管理客户、商品销售、货架和工作人员。移动打印和交易系统可以减少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而无线射频识别(RFID)和无线网络则可以将销售场所、后场和供应链实时联系起来,提高库存的可供性。Zebra打印方案利用以下方式来提升后场到销售点以及两者间各个位置的工作效率和零售经营:在活动点打印可以节省劳动力、提高价格标签、降价标签、货架标签及其它商品销售活动的准确性。使用您的无线网络连接移动打印系统、库存和POS应用可以准确地完成货架价格审核,即时传达价格变更。使用移动打印机和交易系统——可以在任意位置处理客户结帐、处理支付、开具收据、延期凭证和回执——来减少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提高客户满意度。使用现场桌面证卡打印机,您可以在几分钟内编码礼品卡、生成安全可靠的彩色员工ID证章和客户忠诚卡。Zebra的打印机和耗材可以为您所有的商品销售生成价格标签,包括:票证和标签、珠宝和小型商品标记解决方案、便于识别耐用品和大型商品的大尺寸标签以及用于识别农产品和冷冻食品的耐低温、防潮材料。利用Zebra的品牌保护解决方案和带有明显及隐藏安全特性的标签材料(包括:防窃启粘胶、磁线和隐形跟踪器、安全薄层等)来防止伪造和杜绝退货欺诈。使用我们各种性能可靠的货运和接货解决方案来管理退货、店内转移和其它装运情况。Zebra独有的无线DEX通信接口(一项美国技术)可以帮助您更有效地管理DSD供应商。通过将RFID引入操作来自动识别进货盘上的物品、建立“智能货架”无线货架监控应用、实时跟踪和更新库存目录、防止后场丢失物品,提高供应链透明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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