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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条形码申请
条码打印机横向和纵向打印条形码,为什么识读率不同条码打印机横向和纵向打印条形码,识读率是不同的,打印出来的台南条形码清晰度也是不同的。横线出来的条形码图像质量比纵向出来的条形码图像质量高的多。无论你采用哪个品牌的条码打印机都会是一样的效果,在日常的使用中发现,斑马系列打印机在打印纵向条形码时,比其他品牌的打印机会有更好的效果。所以使用条码打印机时,尽量采用横向来打印条形码,如果非要采用纵向打印的话,一定要把条形码的密度掌握好,不要太密了,并且打印浓度也要低一些,这样打印出来的条形码识读率才会好。下面主要分析一下为什么条码打印机针对条形码,横向打印比纵向打印效果好,识读率高?
1、首先,需要从条码打印机热敏打印头的控制原理上进行说明。将计算机中的一个图像,分解为输出用的线形图像数据,分别发送至打印头。对于线性图像中的每一个点,打印头会分别分配一个加热点与之对应。虽然打印头只能打印点,但要打印复杂的条码,必须由计算机软件或打印机分解为线形行。可以想象一下将图像切割为线条,如下图所示:线条必须非常细,使线条中的内容都成为一个个的点。简单地说你可以将加热点想象成一个“方形的”点,最小的宽度可以与加热点之间的间距相同。从其热敏打印头的控制上,可以看出条码打印机在打印条码时,横向和纵向的区别:⑴、横向打印条形码红色线与条形码相交的点,即打印头打印时的加热点。⑵、纵向打印条形码红色线与条形码相交的点,即打印头打印时的加热点。从上面⑴和⑵中的两幅图,可以清楚的看出来,条形码之间的空(白的条)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出现的,横向打印时,空是通过控制打印头的加热点之间相互距离来实现的;纵向打印时,空是通过打印机的速度和加热之间的协调来实现的。由于条形码是通过条与空之间比率关系来达到识别的目的的,所以保持稳定的条与空比率是识读的保证,而纵向打印的条空关系由于受机械速度的影响,不能严格保证其条空的比率关系,这样就造成了纵向打印识读率低。
2、打印时,由于碳带的熔化造成的线条毛边横向打印和纵向打印,两种方式不同的加热部位(横向打印为局部分散式加热,纵向打印为整体集中式加热),导致纵向打印时,碳带会在受力面上相同位置持续熔化,会发生线条的变形,导致线条上毛边增加,打印效果下降,随之,识读率也会下降。这种打印质量的下降,可以通过降低打印浓度来得到一定的改善。
条码打印机在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故障,下面给出打印机经常碰到的一些故障及通用的解决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条码打印机,希望能对广大用户有所帮助。
1、所有指示灯闪烁,无法测纸
如果传感器出现故障,可以清洗传感器表面灰尘,或联系厂家更换。
2、标签纵向出现白线条
如果打印头表面粘有灰尘,或打印机长期打印出现磨损,可以用酒精清洗打印头或更换打印头。
3、打印中出现碳带或标签纸跑偏
如果压纸弹簧不均,或限纸器没有按表签宽度调整,可以通过调整弹簧及限纸器来解决。
4、打印效果极差、标签上无显示
1)、增加打印温度,即增加打印浓度
2)、更换碳带和标签纸
3)、重新调整打印头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5、打印机所有指示灯亮,LCD不显示也不能操作
如果主板或EPROM损坏,可以联系你的经销厂家,更换主板或正确安装EPROM。
6、碳带发皱
1)、重新正确安装介质
2)、调整打印温度,尽可能满足打印要求
3)、重新设置打印所需的最小压力
4)、重新设置介质的正确走纸量。
7、参数设置不起作用
可能参数设置的不正确,如果确认参数设置正确而问题依然存在,可能是主板的问题解决办法∶重新开机进行出厂设置,然后再进行参数设置,并永久保存;如果重新开机,进行出厂设置后,按默认方法使用打印机,如果还是不行,只有送厂家更换主板了。
8、打印字符不清晰
1)、使用了劣质的色带或色带过期失效,请重新性能较好的色带。
2)、温度设置较低,色带不能完全转印,请提高温度重新设置。
3)、使用了劣质的标签纸,大大降低了碳带的打印能力,请更换较好的标签纸测试。
4)、打印头脏或其安装的位置不正确,请用酒精和棉签清洗或适当地调整打印头的位置,尤其注意其左右高度一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日用化学品、陶瓷制品;(四)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五)种子、农药、化肥、兽药;(六)电线电缆、光缆、汽车零部件;(七)家具、装饰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检验能力。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者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三)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以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是指销售者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三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被委托方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二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信息系统,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注销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者未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监督检查职责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形码申请流程条形码申请注册优惠补助政策,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如何申请此外,通过使用商品条码,零售门店可以定时将消费信息传递给总部,使总部及时掌握各门店库存产品状态,从而相应的补货、配送、调货计划。同时,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相应的生产计划,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2份并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或其他相关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6)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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