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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条形码申请
彬州条形码生物识别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利用人类自身生理或行为特征进行身份认定的一种技术,如指纹识别、虹膜识别技术和头像识别等。据介绍,世界上某两个人指纹相同的概率极为微小,两个人的眼睛虹膜一模一样的情况几乎没有,有的虹膜在两至三岁之后就不再发生变化,眼睛瞳孔周围的虹膜具有复杂的结构,能够成为独一无二的标识。与生活中的钥匙和密码相比,人的指纹或虹膜不易被修改、被盗或被人冒用,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
条码生物识别技术是依靠人体的身体特征来进行身份验证的一种解决方案,由于人体特征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性,这一技术的安全系数较传统意义上的身份验证机制有很大的提高。
条码生物识别是用来识别个人的技术,它以数字测量所选择的某些人体特征,然后与这个人的档案资料中的相同特征做比较,这些档案资料可以存储在一个卡片中或存储在数据库中。
条码生物识别技术适用于几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性防范的场合,遍及诸多领域,在包括金融证券、IT、安全、公安、教育、海关等行业的许多应用中都具有广阔的前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越来越广泛,身份认证的可靠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
所有的条码生物识别工作大多进行了这样四个步骤:原始数据获取、抽取特征、比较和匹配。条码生物识别系统捕捉到条码生物特征的样品,唯一的特征将会被提取并且被转化成数字的符号,接着,这些符号被用做那个人的特征模板,人们同识别系统交互,与存放在数据库、智能卡或条码卡中的原有模板比较,根据匹配或不匹配来确定他或她的身份。条码生物识别技术在我们不断增长的电气世界和信息世界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
UPCA商品条码是用来表示UCC12商品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制定的一种条码码制。
UPCA商品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符号结构基本与EAN13相同。
UPCA供人识别字符中第一位为系统字符,最后一位是校验字符,它们分别放在起始符与终止符的外侧;并且表示系统字符和校验字符的条码字符的条高与起始符、终止符和中间分隔符的条高相等。
UPCA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均为9个模块宽,其他各组成部分的模块数与EAN13相同。
UPCA左侧6个条码字符均由A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右侧数据符及校验符均由C子集的条码字符组成。
UPCA条码是EAN13条码的一种特殊形式,UPCA条码与EAN13码中N1=“0”兼容。
在追溯中商品条码助企业诚信天下商品条码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诚信是人之本,民之基,国之根。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质量信用又是企业信用的关键。我国的质量信用体系,是"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质量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失信惩戒力度,对于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设质量强国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措施。
开展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为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国家质检总局从2012年起就大力开展了国家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启动了多项重点产品的质量信用档案数据项梳理及收集工作。先后采集了包括乳制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汽车零配件、酒类等多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信息,形成了包含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信息、质量证明信息、监督抽查信息、良好奖励记录和不良质量记录等大量民众关心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详见表1。
截至目前,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采集工作已完成乳制品企业482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5333条;家用电器和儿童玩具企业1756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13426条;汽车零配件企业109家,建立产品信用档案210条;白酒企业数量1336家,涉及6302个批次的产品信息。基本完成了计划的数据采集任务,数据质量也达到了预期目标。
商品条码在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
商品条码作为一种应用最广泛的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目前已在我国的5000多万种商品、100多万家超市商场、95%以上的快速消费品上面广泛使用,拥有条码"身份证"的"中国制造"产品已经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为解决我国产品出口,满足商业流通自动化需求,开展产品跟踪溯源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以商品条码为关键字的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质量信用信息等,可建设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依托平台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可研究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质量溯源,也可以研究建立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等。总之,以商品条码作为关键字,通过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应用互联网、移动物联网、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展示、商品验证、价格比对、追溯查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提供依据,为促进我国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基于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的具体应用
研究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为加强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是客观需要。《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2〕940号)明确要求:"依托中国商品基础信息数据库,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并适时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公示,发布企业诚信"黑名单",可以让消费者更积极主动地来监督企业,可以使得企业加大对产品的质量保障力度。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是企业产品质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
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溯源
利用基于商品条码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结合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可以对产品开展质量溯源。在实施产品追溯时,除了记录产品的标识和属性,以及来源去向等基本追溯信息外,还可以全面采集产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监督抽查、所获奖励、质量认证等质量信用信息,并从源头录入追溯平台系统,丰富产品追溯信息数据库。利用移动智能终端设备与电子信息技术,消费者及社会公众通过直接扫描商品条码这一最易获取的信息,可以便捷地了解最新、最完整的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如百姓所关心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等质量信息。利用基于商品条码的质量信用信息,通过产品追溯开展产品质量溯源是对追溯的一种深入探索和应用。
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是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与分级管理的基础数据。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质量监管体系,基于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可研究建立企业质量数据评价模型,按照分类合理、评价科学的原则,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划分企业不同的质量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监管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将评级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将有良好评级记录的企业实施扶持与绿色通道,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情节严重增加核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逐步形成褒扬先进,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构建全国统一的基于商品条码唯一标识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应用,是整合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利用大数据分析,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级管理,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和手段,也是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急需加快建设健全基于商品条码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建立规范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发挥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对质检工作的支持作用,把信用约束、综合执法、行为监督和社会共治进一步整合起来,以提升质检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事业更上一个台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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